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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互联网”暗战【二姐夫专栏-3】

2015-02-10 二姐夫 科技杂谈

【摘要】既要鼓励互联网创新,又要保证企业合理的最大化收益,这是摆在美国、欧洲乃至中国互联网与通信监管部门的一道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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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二姐夫,作者为通信行业分析师,新浪微博:@我是二姐夫


2015年1月19日,伦敦阴冷潮湿依旧,公车迟迟未至,街边等车的少年随手打开手机,寻找Youtube上的最新视频,顺带刷新自己的Facebook,看看有没有最新留言。通过互联网社交和娱乐,已经成为这个时代年轻人最通常的生活方式。


少年并不知道,就在他刷新网络这一刻,一个对英国互联网影响深远的重大决定已尘埃落定。


在两个街口之外的圣布莱德街10号,英国宽带管理者协会(BroadbandStakeholderGroup)的主席理查德·胡珀(RichardHooper)在自己温暖的办公室里,刚刚签署一份新通告:英国主流移动运营商EE、沃达丰(英国)和通信及娱乐服务商维珍传媒(VirginMedia)都已经签字自愿加入支持开放互联网的协议。


这意味着,英国所有的互联网接入商(InternetServiceProvider,ISP),不论是固网宽带还是移动宽带,都将全部支持开放互联网协议。


对于理查德·胡珀,这位从1963年加入英国广播公司(BBC),在英国通信和媒体行业工作了一辈子的老人来说,这个协议的签署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成就。


甚至,英国的一子落下,也将牵动整个全球互联网的产业博弈全局。


英国:3年博弈终开放


相对“开放互联网”这个专业性很强的名词来说,另一个词要为人所熟知得多——网络中立性(NetNeutrality)。


网络中立性,是开放互联网原则在网络监管的具体准则。


两个月前,在大西洋彼岸,美国通信监管机构——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和美国总统奥巴马,已经为了网络中立性爆发争执,而且直至目前仍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而在英国,互联网接入商们也不是轻易就能统一的。作为英国政府领导下的宽带顾问小组,英国宽带管理者协会从2012年开始,就致力于让英国所有的互联网接入商在此协议上签字,历时3年方才达成目标。


但不管怎么说,英国所有互联网接入商的加入,为欧盟未来在成员国内推动网络中立性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我们来看看英国各家互联网接入商签署的开放互联网协议的核心内容:


1、确保完全的和开放的互联网访问,提供无阻隔无限制的内容服务;


2、对于按照法律或其他原因需要屏蔽或限制内容的服务,必须清楚明确地把屏蔽或限制规则告知最终用户,并不得把此服务标识为“通用的互联网访问”;


3、不针对及不降低任何特定服务商的内容以及服务品质;


4、协议承诺所有互联网接入商成员提供完全开放的互联网访问服务,任何网络和流量管理行为都不可针对或降低竞争对手的服务内容及品质。


这意味着,协议签署后,任何有益于最终用户的互联网服务,都可以在这个开放环境中不受限制地自由成长。


目标:统一欧洲数字市场


在协议签署完毕后,英国宽带管理者协会的首席执行官马修·埃文斯(MatthewEvans)意味深长地说:不像某些国家,网络中立性还是一个需要探讨沟通的议题,英国通信市场竞争激烈,监管高度透明,为提供开放的互联网访问提供了最好保证。


这番话自然是对于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和总统就网络中立性的争执有感而发。


罗马帝国分崩离析后,欧洲一直没有形成一个大一统国家,也自然无法形成大一统的市场。在欧盟主导欧洲事务之前,欧洲间国家的区隔导致的贸易壁垒,让欧洲不能在国际市场上以一个统一的声音说话。


然而,只有内部区域市场的无壁垒高度统一,才能成为欧洲未来对抗美国和亚洲经济竞争的重要前提。在互联网领域亦是如此。


数字化经济成为核心驱动力以来,欧盟被远远甩在了美国甚至中国后面。不论是第一代互联网企业Yahoo、Google、Amazon、eBay,还是新兴的Facebook、Apple、Youtube,乃至目前新锐的Whatsapp、Uber、微信,欧洲都很难找到类似规模的企业与之抗衡。


究其原因,正是政府管理与商务文化交互的事实区隔,让欧盟始终无法形成无障碍的大一统市场。


2010年年底,欧盟制订了2020战略计划,希望用10年时间左右把欧盟建设成为内部高度融合的经济体。其中的“数字议程”(DigitalAgenda),就是针对互联网及数字化经济领域的重要举措,包括了七大方面共101项具体行动,目标就是在欧盟内部构建统一数字化市场(DigitalSingleMarket)。


而网络中立,正是确保欧盟内数字化市场壁垒充分扫除的关键前提之一。


因此,欧盟内部不遗余力地明确网络中立原则,统一监管措施和手段,标准化欧盟内无线频谱使用,扫除欧盟内国际漫游和长途费用,希望借助行政和监管的手段,确保无障碍的欧盟统一数字市场形成,最终培养出有能力与美国和亚洲竞争的创新企业。


2013年10月份,当时的欧盟委员会副主席兼“数字议程”(DigitalAgenda)事务专员妮尔·克洛伊(NeelieKroes)宣布了“数字议程”在通信领域的具体任务——构建统一电信市场(TelecommunicationsSingleMarket)。


其中,包括首次明确欧盟范围内网络中立的原则:阻止或限制互联网上任何内容的行为将会被禁止。不管用户订购的套餐价格或接入速率如何,应给予用户使用互联网的充分自由。运营商仍然可以通过提供“特别服务”来额外保证访问内容的体验(如IPTV、视频点播、包含高分辨率医学影像的App,虚拟手术室和对带宽和访问速度敏感的关键云应用等)。但以上服务不得影响承诺给其他用户的互联网访问速度。消费者有权检查所购买的接入服务的速率是否达标,并在速率不达标时终止合约。


在欧盟多年的大力推进下,欧洲各国或先或后都已开始推动网络中立性实践。除英国外,荷兰也在2012年6月通过了《电信法(修正案)》,并新增“网络中立”条文,明确了网络中立的原则和四种例外情况,以指导监管部门的具体执法行为。


扫除障碍


尽管如此,欧洲推进网络中立,依然障碍重重。


以传统通信运营商为代表的ISP,一直表达着对没有任何限定的彻底网络中立与开放的不满。


他们拼命抗阻网络中立的关键原因,在于从移动互联网普及开始,OTT厂商已经全面崛起,加速蚕食传统通信运营商利益。


为了应对业务收入的急遽滑落,移动通信运营商希望通过“智能管道”技术,在网络层区分不同客户、不同类型的网络请求,从而控制网络能力的资源分配,确保自己的产业话语权和收入最大化——事实上,这已经成为移动通信运营商最重要的业务增长点之一。


而网络中立性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将断绝移动通信运营商的如意算盘,令它们无法通过智能管道获取额外收益。


2014年9月,西班牙电信(Telefónica)CEO就抨击欧盟的网络中立监管政策表示,网络中立监管会对通信行业造成沉重打击。他同时表示,对于Google和Facebook这样的互联网公司,也应该遵循网络中立原则进行要求。


对此,在英国开放互联网协议签署的同一周,欧盟委员会统一数字化市场副主席安德鲁斯·安西普(AndrusAnsip)表示,构建欧盟构建统一数字化市场的障碍主要有三个:


1、令人气愤的国际漫游费,这使得欧盟之间跨国信息流动的成本高居不下;


2、各国不一致的监管政策,这使得在部分国家有强大竞争优势和创新业务模式的企业不能快速地在欧盟范围内成长,也使得欧盟内有关通信资源的统一规划和使用无法落实;


3、缺乏网络中立性的管理,部分大企业和互联网接入与服务提供商有可能以技术手段设置限制措施甚至降低竞争对手的服务质量,使公众无法透明充分自由的访问互联网上的内容与服务,从而限制创新的自由成长。


安德鲁斯·安西普同时表示,在2015年5月,欧洲议会将出台统一数字化市场的具体方案,以彻底扫除这些障碍。


美国的博弈


在大洋彼岸的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和美国总统奥巴马也存在同样争执,甚至更加激烈。


2014年11月,奥巴马向联邦通信委员会施压,强调美国不能接受有互联网接入与服务提供商(ISP)根据自身需要来限制网络访问权,或选择性地针对某些服务提供优化。他要求:不能屏蔽(Noblocking)、不能节流(Nothrottling)、增强透明度(Increasedtransparency)、以及不允许付费优先(Nopaidprioritization),并特别指出,以上所有的规定都应该“完全适用于移动宽带服务商”。


对于移动通信巨头来说,这无疑是当头一棒。


和连接稳定、吞吐能力巨大、接入和运营成本低廉的固定宽带相比,移动宽带的“最后一公里接入”,即手机到基站的接入,不论从频谱分配、网络信号稳定、网络覆盖还是到通道容量与带宽,两者都相差甚远。


通过网络控制手段,平衡网络资源和带宽的使用,这早就是移动通信巨头优化响应速度和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如果一刀切要求移动宽带服务商不做任何控制,那么一旦遭遇大量访问冲击,运营商的网络接入将变得异常脆弱。


联邦通信委员会主席汤姆·韦勒(TomWheeler)回应说,在某些情况下,给予某种网络访问的优先权是合理的。鉴于网络中中立性本身的复杂性,联邦通信委员需要更多时间来评估和完善具有可实施性的开放互联网规范。


目前,联邦通信委员计划于2015年2月26日投票,就网络中立性进行表决,如果奥巴马对表决结果仍持不同意见,美国国会也将参与讨论,甚至修改已有的通信法案和电信法案。


欧洲和美国面临的监管问题,在中国将同样存在。


既要鼓励互联网创新,确保中小公司的内容与服务在互联网环境下不被大公司和ISP限制和歧视;又要支持企业自主分配自己的基础架构资源,在合理的前提下提供差异化的服务和最大化收益的途径,这是摆在美国、欧洲乃至中国互联网与通信监管部门面前的一道难题。


作为维护互联网开放平等的本源精神的基本原则,在实际执行时,网络中立性原则会遇到各种模糊地带。甚至于,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软件定义网络(SoftwareDefinedNetwork),内容分发网络(ContentDistributionNetwork)等与网络中立相悖的技术,也越来越广泛应用于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这些优化技术如果没有丰厚的收入回报支撑,也无法快速的发展和产业化。产业也不希望网络中立性原则无限制扩大,以致影响支撑移动互联网的网络平台自身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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